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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
2016-06-30 00:00   审核人:

学校印章管理办法

一、印章的制度

(一)经书记、校长批准,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办理学校及各部门印章的制作。

(二)印章的颁发、启用须正式行文,经书记、校长批准颁发启用。两办负责管理的印章有两种;一是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公章、钢印及各种专用印章;二是校领导的个人签字章和印章。

(三)按照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印章的形状为圆形,中间为五星,五星外刊机构法定名称;学校印章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学校职能机构印章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校级印章直径为4.2厘米,处级印章直径为4厘米,科级印章直径为3.8厘米。

二、印章的使用

(一)各部门印章一经启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名单报两办保密室)。印章管理人员接到印章后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印章名称、颁发机关、启用日期,并在登记本上加盖印模。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管,并要加锁保管,不得随意放置。非专管人员不得随便动用公章。专管人员变动,由部门负责人另行确定专管人员,并报两办备查。

(二)印章的使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切用印都要有依据。校印(含钢印)的使用批准权在校长或副校长,以校长或副校长签发原件为依据,加盖校印,未经校领导签发不得用印;使用校领导签字章或印章需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并严格按照领导分工范围使用。

(三)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使用印章,需审阅用印内容,并保留盖印的依据和材料。凡合同、协议书、证件等用印时,职能部门拟定报告,然后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学校印章或领导签字章和印章,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四)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历证明书、聘任证书、工作证、学生证等各种证件,均须由有关部门编制验印名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送两办加盖校印,并将名册一份送两办留存备查或归档。如手续不全,两办不予受理。

(五)凡需学校出据的介绍信、证明等,应首先提出申请报告,其中部门申请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然后送行政办负责人签字同意,公文秘书方可用印。申请报告存档备查。

(六)不允许在空白凭证、介绍信上加盖印章。使用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不得将印章携出单位之外使用。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携带出去。

(七)校内各部门印章使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原则上限校内使用。

三、印章的停用

因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其他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时,用印部门要将作废印章统一送交两办进行登记后封存。

四、印章遗失

(一)各级印章遗失要追究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密部门。

(三)校保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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