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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重要行政工作督查督办暂行办法
2017-06-14 16:03   审核人: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督查督办工作长效机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在负责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重要行政工作的督查督办,各级行政领导负责本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一)校长办公会的重要决定。

(二)校长专题工作会议确定由校长办公室督查督办的重要决定。

(三)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进度表中确定由校长办公室督查督办的事项。

(四)学校领导批(交)办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办分为立项、交办、跟进、办结、归档五个环节。

(一)立项。学校确定需要督查督办的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后登记立项。办理意见须明确编号、立项依据、负责校领导、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必要时)、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承办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并报负责校领导审定。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督查督办跟踪信息表》,以备存查。

(二)交办。交办一般采取《校内事项办理笺》、纪要、批复的形式,把督查督办事项交主办单位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

(三)跟进。校长办公室采取口头跟进或者书面跟进形式及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口头跟进可电话或直接到承办单位掌握最新进展;对时间紧迫或有特殊情况的,经负责校领导审批可发放《督办单》进行书面跟进。同时,要积极协助被督查督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经负责校领导同意,可以申请修改工作计划。

(四)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认真填写《校内事项办理笺》、《督办单》,及时回复办理情况,校长办公室对主办单位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审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部门承办,结果有反馈。

(五)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有关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落实责任制度。负责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校长办公室负有督查责任,主办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二)情况通报制度。利用校院(处、系)长联席会、校长碰头会、校务公开栏(校内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按时完成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不按时完成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考核评价制度。凡是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根据办结情况对主办单位给予考评。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三)督查督办过程中,督查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查督办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查督办结论;凡未按时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校领导汇报以便做出决策,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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